Wednesday, June 27, 2007

修改法令標本兼治嗎?

1997年國家高等教育基金會(PTPTN)法令修正案剛獲得下議院三讀通過,此次修正案的重點在于加強催收貸款機制,對那些拒絕攤還貸款的大專畢業生,當局可以透過全國總警長及移民廳總監發出通令,阻止欠款者出境。這項禁止出國的條令引起朝野政黨議員議論紛紛。多位議員包括哥打峇魯國會議員再益認為,有關條令過于苛刻,即使商人拖欠銀行貸款逾億令吉都不會受到這樣的“待遇”,拖欠數萬令吉的大專畢業生卻面對禁止出境的“制裁”,這的確有欠公平!乍聽之下,上述言論好像有點道理,但唯一不同點是商人向銀行舉債不還錢是屬于商業行為,債主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對付商人;而國家高等教育基金會則屬于公家機構,資金來自納稅人,借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所以增設預防性的條文,阻止欠款人出境是情有可原的!無可否認,這次修正法令的最大原因是要彌補原有法令之不足,以便有效地收回貸款,使國家高教基金會不會面對資金周轉不靈的現象,進而發放更多的貸款予大專生,以完成大專教育。過去10年來,該機構總共發放190億令吉的貸款予98萬名大專生,然而收回的貸款則是微不足道。一些貸款者失去蹤影,有者擺明賴賬,令管理層束手無策。另一種情況恰好相反,不曾借錢卻被追債:上個月杪,一位33歲青年投訴從未進過敦拉薩大學深造,卻收到高教基金會管理層發出的催收貸款函件,真是令人費解!在成立初期,當時的管理層欠缺完善的行政制度,導致貸款者資料錯誤百出,出現人為疏忽,使到一些借貸者至今都無法查詢貸款數目。另外,也有部分借貸者雖已簽署貸款合同,但直到畢業時都沒有收到發放的各學期貸款,這是現今管理層迫切需要處理的問題。當務之急,當局必須想盡辦法整理借貸的完整名單,方能追債。值得一提的是,當政府決定設立國家高教基金時,財政部在首幾年撥出50億令吉的援助基金予管理層,以協助大專生在國內深造。但近幾年政府卻停止提供援助基金會,反而指示管理層向公積金局借貸74億令吉。由于高教基金會依照政府的規定,只能征收3%的行政費,而且貸款攤還期長達20年之久,再加上必須付還利息予公積金局,所以基金會根本無法符合經濟效益,有效地運作。倘若基金會能夠在“舉債發貸”的情況下不虧反賺,那將是一個奇跡!我認為,政府在修正法令的同時,應該進一步研究如何讓該基金會繼續生存。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須每年撥出援助基金或利用部分政府相關公司盈利來維持基金會的運作,而不是向公積金局舉債,否則基金會永遠面對資金周轉不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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